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城乡低保对象依法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一)民政部门保障类
1、最低生活保障金: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低保金的发放是补差方式,可以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保障。
2、残疾人“两补”: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24年,澳门太阳城集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一级、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9元/人/月,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54.5元/人/月。
3、高龄津贴:2024年起,我市对具有运城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70元,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70元(河津市每人每月85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闻喜县、河津市每人每月500元)
4、失能补贴: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5、一次性生活补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重要节点为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6、价格临时补贴:待发改委启动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后,为城乡低保对象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7、临时救助:解决低保对象突发性、紧急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8、减免基本殡葬服务相关费:对我市常住户籍的低保对象死亡后火化的,免除遗体接运、存放(三天以内)、消毒、火化、价值200元盒等5项基本费用。
老年人高龄津贴、失能补贴择高申领;老年人失能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残疾人“两补”可同时申领。
(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保障类
1、医疗救助(医保局):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 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2、教育救助(教育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生活补助、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住建局):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先轮候、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针对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 C 级、D 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抗震)改造。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政策范围。
4、就业救助(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开发归集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城乡低保对象可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减免考试费用政策。
5、受灾人员救助(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优先做好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