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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环罚〔2024〕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0 13:48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36号

  当事人名称:运城市天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创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0958108730

  住  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车检中心院内)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17日,你单位出具的不同品牌型号、不同生产日期、不同车辆类型的652辆机动车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OBD(车载诊断系统)检测项信息均相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2. 2024年10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的事实);

  3. 2024年10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事实);

  4. 2024年10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的事实);

  5. 2024年10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运城市天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报告明细》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非法收入的事实)。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于2024年11月2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我局已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2024)01029号),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叁仟玖佰元整(33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违法所得,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澳门太阳城集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