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37号
当事人名称:运城市奥鑫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70121300C
住 所:运城市盐湖区运万路(大运高速路桥口)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你单位出具的不同品牌型号、不同生产日期、不同车辆类型的835辆机动车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OBD(车载诊断系统)检测项信息均相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2. 2024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的事实);
3. 2024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4. 2024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的事实);
5. 2024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运城市奥鑫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报告明细》(证明你单位出具835辆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6. 2024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运城市奥鑫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检、安检、综检收入明细》各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非法收入51220元的事实)。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并于2024年11月18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51220元);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澳门太阳城集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