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35号
当事人名称:运城市研雨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DGUF536D
住 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纽村南500米2号厂房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新建年产100万个塑料果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的事实);
2024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4年10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新建年产100万个塑料果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024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5-140802-89-01-248663(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新建年产100万个塑料果筐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事实);
2024年10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100万个塑料果筐生产线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4年10月25日直接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2024年11月18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澳门太阳城集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