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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市住金字〔2023〕7号
各部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的(若为他人提供担保,所担保的借款人需正常缴存、还款),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自有住房的认定
在乡镇、农村拥有自住住房,在县(市、区)中心城区无住房的,可视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每个家庭(含单身家庭)每年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最高提取额由20000元调整为24000元;租住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设提取限额。
四、调整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年度内可按季分次或按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提取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发布之前本年度内已按租房提取过的职工,不再享受本规定。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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