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澳门太阳城集团:印发〈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3项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0〕9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太阳城集团:印发山西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澳门太阳城集团:推进健康中国·山西行动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7号),引导餐饮业不断增强营养健康意识,提升营养健康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澳门太阳城集团开展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依据
按照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颁布的《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见附件1)、《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见附件2)中营养健康食堂、营养健康餐厅建设的基本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同时,幼儿园、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还应满足《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见附件3)中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保障等相关要求。
二、建设范围
在医疗机构食堂、机关食堂、幼儿园、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食堂等积极开展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鼓励社区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社会办餐厅等食品经营者在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申报。
三、建设流程
(一)申报
医疗机构食堂、机关食堂、幼儿园、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食堂等,可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营养健康食堂(餐厅)申报表(试行)》(见附件4),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估
评估工作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分为初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专家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填写《营养健康食堂(餐厅)评估表(试行)》(见附件5、附件6),终期评估90分以上视为通过。评估流程详见附件7.
(三)备案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通过评估的食堂(餐厅)予以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本辖区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管理
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实行属地动态化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出现食源性疾病或其他指标不达标的营养健康食堂(餐厅),予以摘牌。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场地不可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须重新申报。
四、时间安排
2021年12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标《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开展建设工作。2022年4月底前,完成首批营养健康食堂(餐厅)的终期评估。2022年5月,在“全民营养周”活动期间,对通过评估的首批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单位授牌。
五、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协调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机构开展督导与评估。
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支持鼓励各医疗机构食堂、机关食堂、幼儿园、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食堂等食品经营者积极申报,并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各申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指南要求实施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主动接受行政部门的工作督导与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推进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鼓励将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织开展督导和评估。
(二)全力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金、公益机构支持营养食堂(餐厅)建设工作。优先支持实施“放心午餐”工程的小学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申报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并参照指南要求实施好项目设计、建设与管理,促进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相关单位要把统一营养食谱和统一儿童青年营养餐工作纳入规划,做好特殊用餐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区)可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积极在辖区内全面推进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优势,探索符合本区域实际的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路径,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宣传推广,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2.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
3.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
4.营养健康食堂(餐厅)申报表(试行)
5.营养健康食堂评估表(试行)
6.营养健康餐厅评估表(试行)
7.评估流程
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运城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澳门太阳城集团:开展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https://wsjkw.yuncheng.gov.cn/doc/2022/01/19/193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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